為充分履行金融檢察職能,切實發揮典型案例對金融犯罪檢察工作的示范、引領和指導作用,近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印發全省檢察機關金融犯罪檢察典型案例的通知》,其中日照市檢察院、嵐山區檢察院辦理的張某某洗錢案入選全省檢察機關金融犯罪檢察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12月,張某某明知徐某某(另案處理)在非設關地碼頭從事走私凍品等犯罪活動,仍按照徐某某要求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收取走私犯罪所得人民幣共計224萬元,并在徐某某的安排下,多次協助轉移走私犯罪涉案資金人民幣共計76萬元。
二、訴訟過程
2020年1月,檢察機關在派員提前介入徐某某走私凍品案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為徐某某提供資金賬戶,并根據徐某某的安排將涉案資金進行消費支出或轉移的洗錢犯罪線索。檢察機關經與海關緝私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機構共同對涉案賬戶資金交易流水進行研判,梳理涉案資金來源,發現徐某某的上家(境外走私犯罪團伙)給張某某賬戶打款事實,并與徐某某走私凍品的時間、數量及約定的交易價格相互吻合。檢察機關遂建議對張某某涉嫌洗錢犯罪進行立案偵查,并提出13條具體偵查意見。同年7月27日,張某某因涉嫌洗錢罪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律師見證下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年12月30日,檢察機關對張某某以洗錢罪提起公訴。2021年2月4日,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以洗錢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典型意義
(一)貫徹“一案雙查”要求,聯合相關部門形成反洗錢工作合力。洗錢犯罪系走私等七類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具有后續性、隱蔽性等特點。在提前介入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案件時,檢察機應充分發揮主動性,強化“一案雙查”,對審查洗錢犯罪上游犯罪的同時發現的洗錢犯罪線索,主動與偵查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等進行會商研判,及時移交犯罪線索。 (二)準確把握洗錢犯罪證據標準。在審查為走私犯罪洗錢的犯罪案件時,應重點審查洗錢犯罪嫌疑人是否參與走私犯罪預謀以及參與走私的行為,對于僅根據走私行為人安排提供賬戶接收和支取走私犯罪所得,獲取少額報酬的,一般應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上游犯罪系跨境走私犯罪的,應著重審查境外走私人向碼頭提供人、卸貨倉儲人、境內聯系人等支付走私相關費用的資金流證據,將資金轉賬時間、數額、次數與走私時間、數額結合起來審查,綜合認定洗錢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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