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經法院審理,被告人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同時,判決對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
據了解,自2018年4月至案發,被告人徐某在經營便利店時,從一上門推銷人員處多次低價購得假冒注冊商標的汾酒,后以每瓶270元的價格將其中1080瓶賣給日照市某酒店,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91600元。
受案后,東港區檢察院認真審查相關證據材料,通過對銀行交易流水、進貨售貨明細的審查,嚴格核查涉案商品價格,準確認定犯罪數額,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對徐某提起公訴。
以案釋法
本案中,“汾酒”是在我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和商品,該商標系注冊商標所有權人依法注冊并享有商標專用權。犯罪嫌疑人徐某明知他人向自己推銷的汾酒系他人制作的假酒,價格低廉,為謀取高額利潤,仍大量購買并向酒店等銷售,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的規定,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工作延伸
近年來,東港區檢察院充分認識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生存發展,創新創業的重要意義,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兩年來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案件14件65人,取得較好的辦案效果。該院辦理的姚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入選最高檢第26批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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