嵐山檢察:六部門聯合發文!聚焦刑事涉案財物處置
為進一步加強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辦案質量,近日,嵐山區人民檢察院會同嵐山區監察委員會、嵐山區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市港航公安局嵐山港區分局、日照海警局嵐山工作站會簽《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置訴訟化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共三十八條,從權責分工、監督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進一步健全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置訴訟化工作司法職責,凝聚工作合力,提升工作質效。 《指引》指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查封、扣押、凍結、提取、調取、接收、保管和處置涉案財物,必須由法定主體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指引》明確
各辦案機關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相互監督、相互制約,主動接受紀檢監察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檢察機關依法應當對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置進行監督。
《指引》要求
公安機關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對涉案財物逐件(類)提出處理建議以及事實、理由、依據等,形成訴訟證據卷之涉案財物部分。人民檢察院應客觀全面地審查隨案移送的全部涉案財物及相關證據情況。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的,應當在提起公訴時對涉案財物提出處置建議及理由。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庭審理程序設置并列于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的涉案財物調查和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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