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日照市檢察院創新探索轉變理念、細化標準、完善審查、強化監督“四位一體”不起訴案件辦案模式,取得良好效果。2016年至今不起訴361人,所有不起訴案件,無當事人不服決定、無被不起訴人重新犯罪情況發生。不起訴工作經驗先后被高檢院、山東省檢察院轉發推廣,并在全省公訴會議上作典型發言。
轉變理念,發揮主動性
“鑒于本案事實不清,且公安機關兩次退查未能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建議對本案作不起訴處理。”市檢察院公訴處尹瑩在匯報一起案件中說到,最終檢察官聯席會議支持了尹瑩的意見,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一種終止刑事訴訟的處理決定,不僅具有程序意義,也具有實體效力。隨著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日照檢察機關不斷強化對不起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擯棄“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的錯誤觀念,逐步樹立寬容謙抑的理念,對案件進行恰當地從寬處理,依法、積極適用不起訴制度,充分考慮起訴的必要性,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對達不到起訴標準的案件敢于不起訴,正確行使不起訴裁量權。同時,積極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運用不起訴方式對輕微刑事犯罪,特別是認罪認罰的輕微犯罪人員作不起訴處理,最大限度地挽救犯罪人員,減少社會對立面。五蓮縣檢察院辦理的陳某故意傷害案,因被害人有錯在先、無事生非,且陳某在案發后主動到案,構成自首,犯罪情節輕微,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檢察機關決定對其不起訴,充分體現了教育感化、寬嚴相濟的原則,該案被評為全省優秀不起訴案件。
細化標準,增強操作性
通過探索實踐,日照檢察機關創新實施事前告知問詢、事中調查了解、事末說理答疑“三步”工作法,加強當事人、社會公眾、相關辦案機關的參與度及對不起訴結果的認可度,有效促進社會和諧。
針對不起訴規定過于寬泛的情況,日照檢察機關在準確理解把握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不斷細化完善不起訴條件及流程。制定《相對不起訴案件適用標準》,明確相對不起訴案件的適用條件、范圍,同時對一些常見罪如何適用相對不起訴,也以列舉的方式加以規定。同時規定對過失犯罪及其他輕微刑事犯罪案件,特別是因失業、家庭困難引發的輕微刑事犯罪案件,根據犯罪情節和表現,可以作相對不起訴。五蓮縣檢察院根據交通肇事案件已經上升至受理案件第一位的情況,專門制定《關于交通肇事案件相對不起訴暫行辦法》,凡是符合該條件的案件,承辦人都敢于擔當明確提出相對不起訴的意見,現了該類案件執法標準的統一。
完善審查,注重實效性
隨著司法理念的逐漸轉變,司法實踐的不斷完善,在適應不起訴制度過程中,日照檢察機關堅持與時俱進,既注重發揮檢察官的主觀能動性又嚴格防止不起訴權的濫用,不斷強化措施完善審查制度,提高不起訴案件質量。
取消擬作不起訴處理案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三日內、告知被不起訴人前報市檢察院公訴處備案審查制度,把不起訴決定權真正落實到每位檢察官、落實到每個基層院,增強了公訴人的責任感,調動了適用不起訴的積極性。同時,對所有不起訴案件,市檢察院每年定期組織兩次案件質量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督促整改。
強化監督,提升公信力
為提升檢察公信力,充分接受社會監督,日照檢察機關對擬作不起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主動擴大外部監督范圍。制定出臺《關于擬不起訴輕微刑事案件引入外部監督機制的實施方案》,組成由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等組成的外部監督員人才庫,參與公開審查、公開聽證,保證外部監督的規范化、社會化。
在公開宣告過程中,通過釋法說理、解惑釋疑,正確引導當事人合理訴求、依法維護訴訟各方合法權益,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同時根據個案特點,向被不起訴人送達《檢察官寄語》,把訓誡教育與情理化道德教育相結合,更好教化被不起訴人,敦促其改過自新。由公訴、監察等部門人員組成回訪小組,采取問詢、走訪等方式,全面監督辦案效果。通過對被不起訴單位的回訪,了解所提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通過向被不起訴人及工作單位、公安、司法行政等相關部門了解被不起訴人回歸社會后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貼心教育幫扶,使其盡快融入社會,防止再度犯罪。王飛
(詳見2018年6月13日《山東法制報》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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