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李靜靜秦曉涵
近日,日照市莒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冒充公安、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進行的詐騙案件,莒縣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某、陳某某、徐某等11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二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不等。
判決認定,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陳某某、徐某等11人,冒充人民法院、公安局、檢察院工作人員,以被害人涉及洗錢等罪名為由,利用被害人畏懼心理,騙取被害人信任,獲取其信息,使被害人將存款轉賬至指定賬戶,詐騙作案5起,騙得現金928700元。
該詐騙團伙租用境外服務器后,由被告人林某某負責發(fā)號,即通過群發(fā)語音系統批量對某一地區(qū)座機發(fā)送語音詐騙信息(大體內容為你有一張傳票在XX法院,如需查詢請按9)。被害人接通電話按9后,該通話被接到詐騙團伙一線人員話機。在被害人詢問傳票時,一線人員以查詢傳票需要姓名、身份證等理由套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并記錄,再通過對被害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簡單驗證后,一線人員會告訴被害人傳票內容:其在某銀行辦了一張信用卡,欠費15868元,并告訴被害人可以直接撥打“110”報警。被害人在通話中按“110”之后,該通話由一線轉至二線,一線套取的被害人身份信息也會交至二線,此時被害人的座機會顯示鄭州市公安局或者洛陽市公安局的電話號碼,二線人員以公安人員的身份告知被害人在工商銀行的銀行卡涉及公安部正在調查的某犯罪集團洗黑錢的犯罪,以調查案件為由套取被害人的銀行卡及存款信息并記錄。
在此過程中,為了騙取被害人信任,二線人員還會讓被害人用手機撥打114查詢洛陽市或者鄭州市公安局的電話號碼是否為其座機上顯示的號碼。在得知被害人希望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后,二線人員將獲取的被害人信息和電話轉至三線,三線人員冒充檢察院人員身份以審查資金為由,讓被害人將資金轉賬至其提供的卡號上完成詐騙。
案件提起公訴后,經莒縣法院審查,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詳見《山東法制報》9月30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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