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不僅是家庭的責任,更是社會的責任。作為從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檢察官,參加完全國未成年人檢察業務第八期培訓班之后,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又有了自己新的思考。
學習之目的就在于比較、總結、創新、發展。剛剛參加完全國未成年人檢察業務第八期培訓班,在培訓班上認真聆聽了王建彪等教授對辦理未檢案件如何把握證據的相關理論知識,近距離的學習了上海、北京等地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先進做法,受益頗深。
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無論是從國家發展的全局還是從檢察機關的業務發展來看都具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捕、訴、監、防”的未檢工作模式已經基本建立,山東省院進一步提出了“捕、訴、監、防、幫”的工作模式,從各地介紹的經驗及我市未檢工作的開展情況來看,以下兩個問題較為突出:
一、特殊制度基本執行,具體規范需進一步完善。2013年新的《刑事訴訟法》將未成年人特殊制度規定為法律后,隨著辦案工作的日益規范,特殊制度在辦案過程中逐漸落實。但是因為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有些制度在具體執行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比如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上海地區有專門的社會組織負責與檢察機關對接,指派專人負責擔任合適成年人;其他很多地方包括我市的做法基本上是從婦聯或者團委臨時找相關工作人員擔任。還有一些制度的后續問題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需進一步探討,如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于記錄封存后個人是否可以查詢、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等都存在爭議,需進一步明確。
二、司法社會化服務體系亟需建立和完善。
從理論上講,落實未成年人特殊制度如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心理測評和疏導、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幫教等工作都需要有相關人員去落實。這些工作不僅涉及很強的專業性、而且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實踐及理論上都不可能由檢察機關自行完成,要想開展好上述工作,借助各方面的社會力量勢在必行。從實踐中來看,我國的司法社會化剛剛起步,各地均在探索司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如培訓班上遼寧朝陽、江蘇鎮江、浙江寧波等介紹各地司法社工的建立、發展情況;再如上海地區,原來部分基層院建立了檢察社會服務中心,現在擴大到了在政法委機構下建立了統一的司法社會化服務組織,專門對接公、檢、法、司等部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從臺灣及國外經驗來看,培訓班上教授們介紹了臺灣地區、英美法系的一些做法,其根本都是建立了較完善的司法社會化服務體系配合檢察官來解決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相關問題。
這些問題的存在有待于在探索中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是一項“用生命影響生命、用希望點燃希望”的事業,任重而道遠。來源:市院未檢處姜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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